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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自已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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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7-3 17:19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看完在关我!

本人是在校生!为人诚实可靠!如果有不放心者不可以将我的学生证与身份证留下!
等开学在还我也可以!本人出租自已!
就是想找一个地方学习一下维修电脑!
如果可以的话那个地方要我!我可以帮忙!只要管我一天二饭就可以了哦
本人懂一定的电脑硬件!就是差实践!
如果有意租我者请加QQ105852399!
(注:如果我觉的不错,我会考虑是不是给对方学费!也可以留言哈!)
只出租放假这个月哈!
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京工商发(2000)128号
为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,保障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合法权益,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依法对
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。特通告如下:
一、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、信用的原则,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,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
  法权益。
二、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,应遵守以下规范:
  1、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;
  2、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;
  3、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;
  4、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的,广告内容不得违反《广告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三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如下处罚:
  1、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送该商业信息;对后果严惩或屡教不改的,工商行政管理
    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诉诸法律的请求,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。
  2、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、第三项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
  3、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四项的当事人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四、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后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
  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对违法者予以查处。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○○○年五月十五日
(注看广告还要看有没有梨一问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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